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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政策

试用期与员工解除合同四大要件

发表日期:2021/9/30 17:24:56  浏览次数: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“证明”不符合录用条件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、有效证据证明。如果不能提供,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,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。

    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:

    1、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(如劳动者年龄、文化程度、身体状况、思想品德、技术业务水平、户籍关系等);

    2、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;

    3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;

    4、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。

   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,缺一不可。

   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、评价,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合同决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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